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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历次分红情况 | 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股东大会根据本行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未来前景、本行股利支付的法律和法规限制及其他相关的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股利及发放股利的数额。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所有股东对股利及分配具有相同的权利。本行只会在全数弥补累计亏损(如有)并进行下列分配之后才会从净利润中发放股利:

  按中国会计准则决定的本行净利润弥补累计亏损后金额的10%的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相当于本行注册资本的50%的数额时,则不再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在本行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后提取任意公积金。

  此外,根据财政部最近规定,包括本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必须保持不低于在进行股利分配前所承担风险资产的1%的一般准备金。该一般准备金将成为该金融机构准备金的一部分。财政部建议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步骤,以于2008年前符合此规定,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为了满足财政部的该等规定,根据本行股东于2006年7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股利政策批准,本行将提取H股发行或A股发行完成日(以较早者为准)前的净利润的20%作为一般准备;H股发行或A股发行完成日(以较早者为准)后,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按照净利润20%-30%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以确保在2010年底前达到要求。“发行完成日”是指H股发行或A股发行时的交割日。

  根据中国法律,股利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是指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期间净利润及期初可分配利润之和(或减去期初累计亏损,如有),二者以较低者为准,并减去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提取)后的余额。当年没有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以留存到下一年再分配。但是,一般本行在没有当年的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不会支付股利。股利支付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股东有权依持股比例获得股利。

  中国银监会有权禁止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违反我国的银行法规的任何银行,支付股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