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监管规定 为落实相关监管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下附监管机构关于股权管理的主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定),请投资者知悉并遵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二、股权质押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和股东义务 提请普通股股东关注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质押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在所持本行股份上设置质押或解押,请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全面履行通知、申报或登记等各项义务。 (一)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信息。 (二)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规定,对本行A股或H股类别股份享有权益达到或超过5%以上的股东有义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其权益,同时,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权益披露指引的要求,上述股东如对其股份存在权益性质变更(包括押记股份),除非符合特定的豁免情形,否则设立保证权益人及取得保证权益人均应作出权益披露申报。 (三)本行章程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若干关于股权质押的事项。根据该等规定,本行在公司章程载列股权质押的如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十六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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