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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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制度是监管规则不可或缺的部分,缺乏退出机制的市场最终将沦落为垃圾市场,尤其是在目前,部分机构投资者将垃圾股重组投资获利成为一种潮流,市场已经严重扭曲的时候,退市制度更是为市场呼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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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
 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六是,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
 2、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
 3、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
 4、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
 5、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
 6、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
 7、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
 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创业板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三年

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三年

四年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一年

两年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两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两个月

三个月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

连续120个交易日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