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股东大会根据本行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充足率、未来前景、本行股利支付的法律和法规限制及其他相关的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股利及发放股利的数额。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所有股东对股利及分配具有相同的权利。本行只会在全数弥补累计亏损(如有)并进行下列分配之后才会从净利润中发放股利:
按中国会计准则决定的本行净利润弥补累计亏损后金额的10%的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相当于本行注册资本的50%的数额时,则不再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在本行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后提取任意公积金。
此外,根据财政部最近规定,包括本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必须保持不低于在进行股利分配前所承担风险资产的1%的一般准备金。该一般准备金将成为该金融机构准备金的一部分。财政部建议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步骤,以于2008年前符合此规定,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于2006年6月30日,本行一般准备金的结余为70亿元。为了满足财政部的该等规定,根据本行股东于2006年7月3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股利政策批准,本行将提取H股发行或A股发行完成日(以较早者为准)前的净利润的20%作为一般准备;H股发行或A股发行完成日(以较早者为准)后,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按照净利润20%-30%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以确保在2010年底前达到要求。“发行完成日”是指H股发行或A股发行时的交割日。
根据中国法律,股利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是指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期间净利润及期初可分配利润之和(或减去期初累计亏损,如有),二者以较低者为准,并减去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任意公积金 (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提取)后的余额。当年没有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以留存到下一年再分配。但是,一般本行在没有当年的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不会支付股利。股利支付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股东有权依持股比例获得股利。
中国银监会有权禁止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违反我国的银行法规的任何银行,支付股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是10.74%,核心资本充足率是8.97%。
二、本行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本行于2006年4月28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本行的董事会建议向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宣派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股利35.37亿元,并已获股东批准。
于2006年7月31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本行的董事会建议向现有股东(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高盛集团、安联集团、美国运通及社保基金理事会)宣派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现金股利185.93亿元,并已获股东批准。此项股利金额相当于本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的可分配利润。有关现金股利将根据股东于2006年6月30日所持有的股份数目,以及各股东于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内持有该等股份的天数,按比例分配。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于2006年7月31日和2006年9月22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关于本次发行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行将对2006年7月1日至本行H股发行或A股发行完成日的较早日的期间(称为“特别股利期间”)的利润向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的股东分配。
特别股利期间净利润按以下方法确定。本行将对2006年7月1日至本行H股发行或A股发行完成日的较早日所在月份的月末期间利润进行审计,按“特别股利期间”的实际天数所占比例计算得出“特别股利期间”净利润,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以上可分配利润。“特别股利期间”净利润在按照10%和20%的比例分别计提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即为向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的股东分配的特别股利金额。本行目前预计此股利的数额为95.59亿元。此股利的分配将通过公告形式在境内和香港发布。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长或行长单独或共同根据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时间安排对审计时点进行调整。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之前一日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四、本次上市后的股利分配计划
于2006 年7 月31 日和2006 年9 月22 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本行的董事会建议针对由H 股发行完成日或A 股发行完成日的较早日至2006 年12 月31 日止这个期间向本行符合条件的股东发放现金股利。该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本行以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本行截至2006年6 月30 日经审计后六个月的净利润及上述“特别股利期间”净利润后(取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结果两者孰低),以45%的比例派发。
对于截至2007年和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各年年度,董事会现时正拟定股利分配金额将介于本行在相关年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厘定的净利润(取其中较低者)的45%和60%之间。
如在H股发行或A股发行中的较早者完成后,本行获受若干税项豁免并因而导致可分配利润增加,则本行全体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所有其他股东)将根据本行股东于2006年7月31日和2006年9月22日的批准的股利分配政策,共同分享该等增加的可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