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系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外汇买卖交易系统,在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助终端等)手段叙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即期买卖交易。

第二章 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的开办

  第二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外币储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客户可持外币现钞(或外币存单、存折、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国际贷记卡等)及有效证件以柜台交易方式办理外汇买卖交易。需要通过电子银行手段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客户,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四条 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及密码的使用与保管

  第五条 客户在个人外汇买卖指定账户存折、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遗失或密码遗忘、泄漏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报价及交易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可自由兑换币种,具体交易币种以及可提取现钞币种以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公布的币种为准。

  第八条 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规定时间为准。

  第九条 每笔交易起始金额为等值________美元(不同分行交易起始金额有所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95588)。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指定账户不能透支,不能叙做远期交易。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外汇买卖报价,将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实时更新。客户通过查询汇率屏、电子银行或从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汇率均为参考汇率。客户柜台实时交易的成交汇价,以受理交易的营业机构出具、并经客户签字确认的个人外汇买卖成交证实书为准;柜台委托交易的成交明细以受理交易的营业机构电脑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通过电子银行交易的成交明细以电子银行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电子银行注册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查询成交明细。

  第十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有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两种成交方式。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工商银行即时汇率成交。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条件,一旦中国工商银行即时汇率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汇率成交。

  第十二条 委托交易

  (一)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双向委托及追加委托四种。客户可使用的委托种类,以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实际提供的委托种类为准。

  双向委托同时包括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客户订立双向委托后,若其中任何一项委托成交,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客户可在原获利委托、止损委托或双向委托(统称主委托)的基础上附加获利委托、止损委托或双向委托,此类委托称为追加委托。追加委托属于或有委托,仅在主委托成交后方可生效。

  (二)客户可在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内提交委托。如客户提交委托时,其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少于该笔委托卖出金额,该笔委托将不被接受。

  (三)交易委托被接受后,其账户内等同于委托卖出金额的资金即被冻结。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委托成交、客户撤销委托或委托自动失效。其中,委托被接受系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买卖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条件;委托成交系指因报价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而按客户指定的金额及交易方向买入或卖出资金。

  (四)委托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具体有效期由客户指定。委托有效期的计算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日与非营业日,超出有效期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或电子银行撤销尚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三条 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实时完成。

  第十四条 个人外汇买卖实行现钞买卖现钞、现汇买卖现汇的原则。卖出币种为现钞的,相应买入的币种也为现钞;卖出币种为现汇的,相应买入的币种也为现汇。钞汇不能通过外汇买卖转换。

  第十五条 客户应熟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须知,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客户不能交易或交易延迟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成交汇率超出国际外汇市场汇率的正常波动范围、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汇率补做。

  第十八条 对于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而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

  第二十条 客户超过中国工商银行规定交易时间下达的交易指令无效,因客户外汇买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执行的交易指令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交易面临包括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讯和网络系统安全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外汇买卖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外汇市场评述和分析意见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对于客户据此交易造成的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关于本章程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修订本章程,并保留与之相关的权利。中国工商银行对本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将在营业网点或网站(www.icbc.com.cn)发布通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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